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满足粮食收储和保障供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9月18日发布消息,形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意见稿分为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
意见稿要求,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根据意见稿,因城乡规划调整、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备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机制,实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细化落实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对于自身无力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因城乡规划调整、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备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除、迁移或改变规模和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协调推动重建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结构、布局及功能满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